(2006)新民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06-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珍弟与被告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弟,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95号原告:王珍弟,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33号小红港酒楼3楼。法定代表人:孙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弟与被告西安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弟于200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其他诉讼费用261元由原告王珍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