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6-09-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宋明与孙彪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孙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男。被申请执行人孙彪德,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阿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彪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4年8月25前向申请执行人宋明给付施工费32540元;交纳诉讼费2278元,执行费650元,以上合计35468元。但被执行人孙彪德履行7000元后,剩余28468元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彪德在阿克塞县农牧局有应付网围栏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彪德所有的在阿克塞县农牧局应付网围栏工程款284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