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甲英与西安市秦岭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王甲英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秦岭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甲英于2006年元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秦岭搪瓷厂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815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