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6-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郭庆福与郭冬素、傅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冬素,傅金忠,郭庆福,陈辛芳,黄国苗,赵国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冬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晓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金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福。第三人陈辛芳。第三人黄国苗。第三人赵国新。上诉人郭冬素因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5)诸民一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郭庆福已于2006年8月18日死亡,并向本院提供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郭庆福死亡注销的户籍证明以印证上述事实。本院认为,郭庆福与郭冬素系父女关系,郭庆福在原审中提出要求郭冬素腾退讼争房屋并归还的主张,原审作出判决后,郭冬素提起上诉,因此原审判决尚未生效,郭冬素与郭庆福之间的纠纷尚未实际解决;但在二审期间,因郭庆福死亡,遂进入继承析产状态,使基于身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腾退纠纷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二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郭冬素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