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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0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鸿与呼小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鸿,呼小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徐鸿,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被告呼小梦,男,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鸿与被告呼小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