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6-09-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吕坚。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毛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