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英金与宋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金,宋光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33号原告王英金,男。委托代理人刘海裙,男,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金与被告宋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金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其他诉讼费1250元,合计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75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王英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