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6-09-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梅峰村民委员会与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绍兴县福全镇梅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云。委托代理人陆金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福全镇梅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来源。委托代理人邓鸣、陈建华。上诉人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元,依法减半收取1099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149元,由上诉人绍兴县福全塑胶床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