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6-09-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阿二与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阿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旺荣、金列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阿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达洪。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悬挂物塌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王阿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元,依法减半收取1388.50元,实际开支费50元,合计1438.50元,由上诉人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单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