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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6-09-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与朱敬龙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朱敬龙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基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敬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廷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学兵。上诉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奇江制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