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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湖民一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与马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马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湖民一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灯塔路1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令海。委托代理人傅宝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义,原系湖州南浔万兴地板厂业主。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万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浔区人民法院(2006)湖浔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本案二审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杭州灯塔涂料玻璃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朱福珍审判员 周 勇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