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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案件名称

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566号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胜浦大桥南侧兴国路**。法定代表人陈哲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德国、董顺尧,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苑新村****。负责人陈根弟,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福康,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iv>法定代表人居兴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宏澄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为3417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617元,由原告国产实业(苏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