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自孝、李巧英与西安金誉运输有限公司、郭顺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自孝;李巧英;西安金誉运输有限公司;郭顺利;王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侯自孝,男,193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农民。系死者侯安禄之父。原告李巧英,女,194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死者侯安禄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安县。被告西安金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韦曲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郭顺利,男,30岁,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娟,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富平县,村民。系郭顺利之妻。本院受理原告侯自孝、李巧英与被告先金誉运输有限公司、郭顺利、王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自孝、李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承担1400元。审判长 王 娜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霁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