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立群与王会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群,王会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反诉被告)赵立群,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创立,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西安通信学院退役干部,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女,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反诉原告)王会荣,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新联,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无业。委托代理人何买勤,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赵立群诉王会荣房屋买卖一案中,原告赵立群与被告王会荣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西安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群撤回起诉。准许被告王会荣撤回反诉。本案诉讼费52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案反诉费1994元,由被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