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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生明、王惠兰、王志满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生明,王惠兰,王志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42号原告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伟,敦煌市莫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生明,男。被告王惠兰,女。被告王志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生明、王惠兰、王志满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元,其他诉讼费748元,合计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敦煌市海龙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