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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峰,男。被告李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苟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其他诉讼费325元,合计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刘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