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阿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峰与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峰,男。被告李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苟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其他诉讼费325元,合计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刘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