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国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其它诉讼费用300元,共计4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1.5元。审 判 长 王二才审 判 员 梁丽哲代理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