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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0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立群与王会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立群;王会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1687号 原告(反诉被告)赵立群,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创立,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西安通信学院退役干部,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魏红梅,女,汉族,196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王会荣,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侯新联,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买勤,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赵立群诉王会荣房屋买卖一案中,原告赵立群与被告王会荣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西安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群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王会荣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52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本案反诉费1994元,由被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蒋万利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