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6-09-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范成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成前,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6月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成前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范成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范成前先后六次至嘉善县魏塘镇江南乐章小区,分别以翻阳台的方式进入25幢1梯101室、27幢1梯101室、21幢1梯102室、20幢1梯101室、16幢1梯101室及201室、14幢1梯102室,共窃得已安装的2.5平方毫米单股铜质电线1252米、4平方毫米单股铜质电线310米,总价值人民币36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成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岳同三、蔡小英、宋立、邹通观、裘爱兴、彭琳珍、陆颖陈述,证人何某、祝某、邹某、周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电线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成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范成前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出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成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8日起至200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