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善民催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6-09-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娄国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善民催初字第6号申请人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法定代表人娄国伟,经理。申请人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6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汇票一份(号码AA/0168429633,票面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嘉善县七龙钮扣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帐号1104020601201000514126,申请日期2006年7月7日,收款人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顾一民代理审判员 沈雪莹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