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06-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韩学倩。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