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阴电缆厂六分厂与被执行人西安秦海汽车电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电缆厂六分厂,西安秦海汽车电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电缆厂六分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青东村。法定代表人顾才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国,该厂经营厂长。被执行人西安秦海汽车电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高楼村副21号。法定代表人邢国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电缆厂六分厂与被执行人西安秦海汽车电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的(2005)澄民二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阴电缆厂六分厂于200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秦海汽车电装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江阴电缆厂六分厂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货款251833.60元、违约金20000元及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69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