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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天兰与杨成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兰与被执行人杨成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天兰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成成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