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新昌县人民政府与叶谢忠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人民政府,叶谢忠,浙江省新昌县明珠胶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绍中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久传。委托代理人:裘彰林。委托代理人:王章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谢忠。委托代理人:吕文英。原审第三人:浙江省新昌县明珠胶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月。委托代理人:叶谢铨。上诉人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叶谢忠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发回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诉讼费160元,二审诉讼费130元,待重审后确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刘红波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