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妙云与张炜、周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妙云,张炜,周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刘妙云,女,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张炜,男,汉族,2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周轶,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妙云被告张炜、周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刘妙云于2006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得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妙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