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王改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王改线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皇城花园酒店*层.负责人黄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68号负责人侯宇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改线,女,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被告王改线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