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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信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信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智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卫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信火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迪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军。上诉人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6)诸民一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55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长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