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瑞强与被告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瑞强,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许瑞强,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工商个体户,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宏,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白马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杨逢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毓平,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白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原告许瑞强与被告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晓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瑞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薛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许瑞强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4月签定房屋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白马世纪广场建筑一层面积17.2平方米商铺(B50),总价款221226元。协议签定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50%购房款共计121226元,但被告隐瞒了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且至今尚无施工迹象,不能如期交付房屋,现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21226元并支付利息8173元,赔偿损失100000元。被告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在与原告签定房屋认购协议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收取原告购房款121226元属实,但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现表示同意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签定白马世纪广场商铺认购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白马世纪广场一层B50号商铺,建筑面积17.02平方米,每平方米12973元,总计人民币221226元,协议签定时原告向被告交付总房款50%,计人民币121226元,具体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如出现面积的增大或减少多退少补。该合同同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责任等。合同签定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共向被告首付购房款121226元。被告至今尚未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原告曾向被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返还购房款等被拒绝,遂于200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对解除认购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1226元并支付利息8173元均无异议,唯对原告赔偿损失之请求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可降为50000元,被告坚持仅赔偿10000元,双方因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交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了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销售方式、房屋的价款及交付方式、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及双方责任,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且未告知原告真实情况即与原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做法显系不当,与法相悖。现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理由正当,与法不悖,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许瑞强与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白马世纪广场商铺买卖协议无效,予以解除。2、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许瑞强购房款121226元,支付利息8173元。3、陕西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许瑞强50000元。诉讼费957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惠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