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0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盛海与张峻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海,张峻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王盛海,男,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张峻逢,男,汉族,39岁,住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盛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