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06-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779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丙,男。被告刘某丁,女。被告刘某戊,女。被告刘某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