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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0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业敢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敢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业敢,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业敢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业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业敢乘坐从上虞开往萧山的客运中巴车,准备到绍兴县104国道阮社道口处下车时,见坐在前排的的郭某手上佩带黄金手链,顿生抢夺邪念,趁郭不备之际将黄金手链抢走。1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绍兴县柯岩街道阮社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陈业敢抓获,后赃物黄金手链亦被缴获。经鉴定,涉案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4,696元。现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业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黄金手链照片,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茅某证言,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绍县价鉴字(2006)1-02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2006)越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业敢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采纳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但被告人在犯侵财型犯罪刑满释放后较短时间内,又犯同类之罪,亦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业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九年八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吴秀智审判员  秦芷江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