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6-09-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14日,上诉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