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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0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磊与西安市殡仪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磊,西安市殡仪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田磊,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富平县老庙镇尹家村*组,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龙,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泽县,现住本市。被告西安市殡仪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路*号。委托代理人杜富安,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颜宗义,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娜,该馆工作人员。本院于在审理原告田磊与被告西安市殡仪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磊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