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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6-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柴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