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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6-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黄政铨、黄秀铨等与新昌县城关镇三丰村民委员会、新昌县城关镇三丰村经济合作社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铨。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铨。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其江。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城关镇三丰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城关镇三丰村经济合作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城关镇三丰村第四村民小组。上诉人黄政铨、黄秀铨因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新昌县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忠铨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黄政铨、黄��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政铨、黄秀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诉人黄忠铨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黄政铨、黄秀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55元,由上诉人黄政铨、黄忠铨、黄秀铨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