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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06-09-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曾勇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勇,农民。2006年7月8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勇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马振、蒋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曾勇骑摩托车在嘉善县惠民镇曙光村张家浜1号东侧村道上,拦住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的覃春芳,对其进行殴打��抢走覃春芳携带的一只女式拎包,内有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现金210元、白金戒指1只、黄金金块1块、银耳环、充电器、手机耳机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58元。后被告人曾勇将抢的包丢弃在去大云镇方向的路上,将抢的手机、耳机、充电器卖得赃款820元,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覃春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红强通讯店顾客信息记录,价格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嘉善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及鉴定结果,照片,公安局接警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8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