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06-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聂某某,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某某,女,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微波设备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丁丽萍,女,1974年2月出生,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