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6-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子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叶一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吴子春,叶一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子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冬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一闻。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40元,依法减半收取437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4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