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06-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雎柳冬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雎柳冬,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雎柳冬,男,汉族,1954年1月9日生,西安信息中心干部,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锋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安,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雎柳冬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雎柳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