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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06-09-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方大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方大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西安天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华路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刘丽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方大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龙影方大城法定代表人王胜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方大意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