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6-09-1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季宝兴与楼新春、安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新春,季宝兴,安保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新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宝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保安。上诉人楼新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楼新春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新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新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依法减半收取3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85元,由上诉人楼新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