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正荣与戚岳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岳超,孙正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岳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浩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正荣。上诉人戚岳超为与被上诉人孙正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戚岳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浩峰、被上诉人孙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以证明黄泽炼油厂系由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王德军等四人合伙开办,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对此事实也无异议,故应追加其他三名合伙人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另应查清黄泽炼油厂的厂房所有权人及其是否同意转租之事实,因该事实涉及协议效力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均待重审后予以确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