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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正荣与戚岳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岳超,孙正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二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岳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浩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正荣。上诉人戚岳超为与被上诉人孙正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戚岳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浩峰、被上诉人孙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以证明黄泽炼油厂系由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王德军等四人合伙开办,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对此事实也无异议,故应追加其他三名合伙人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另应查清黄泽炼油厂的厂房所有权人及其是否同意转租之事实,因该事实涉及协议效力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二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均待重审后予以确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