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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06-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娟莉与杜鹏、屈向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莉,杜鹏,屈向国,XX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周娟莉,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杜鹏,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屈向国,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郑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强,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莉诉被告杜鹏、屈向国、XX强借贷一案中,原告周娟莉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娟莉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