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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恩福与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福,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望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城民清权初字第631号原告赵恩福,男。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望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国际旅游开发区望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福与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驻望滨地区工作办公室南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恩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