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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二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与张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张建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1391号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根。被告张建平。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建平发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宝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建平于2003年起到原告处加工染色坯布,截止2004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93640.35���。同年10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同月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加工费93640.35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93640.35元的事实。被告张建平未作书面答辩。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评判: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载明之内容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有效证据必备之要件,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加工承揽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93640.35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理应恪守信用按约支付加工费,然其逾期未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加工费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平应给付给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93640.3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31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倪维山代理审判员  俞 翔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