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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6-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璐与徐正民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璐;徐正民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长执字第341号 申请人杨璐。 被执行人徐正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一院(2005)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正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视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被执行入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家中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根据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汾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方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