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乐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06-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庆东与钟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东,钟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乐执字第735号申请人李庆东。被执行人钟军军。上列当事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28日审结,该案(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乐唐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金兴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