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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奎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06-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恒富丽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江苏常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常恒富丽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江苏常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奎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市常恒富丽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常恒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奎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焕荣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