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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0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通飞燕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中通飞燕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中通飞燕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通飞燕汽车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是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高唐泉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保全费1110元共计30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