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6-09-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秋娥与张小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35号申请人宋秋娥与被执行人张小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宋秋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维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向本院起诉申请人宋秋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